做微商虧了錢 轉而向閨蜜詐騙
金山網(wǎng)訊 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虛構被害人姜某在其處購買的滾臉儀需承擔轉讓后一半的保養(yǎng)費和海關罰款的事實,先后六次要被害人姜某向其匯款,共騙得人民幣102045 元。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因犯詐騙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今天,揚中法院向媒體披露了這起案件。
據(jù)被告人王某交代,其與姜某曾經(jīng)做過一段時間的同事,還是好朋友。后來王某沒有工作,在家?guī)Ш⒆樱鲞^一段時間的微商,還開過服裝店。然而王某經(jīng)營不善,將結婚時父母給的錢虧了,又十分想把錢賺回來,就將歪腦筋動向了自己的好朋友姜某。
去年,姜某通過王某代購了一款價值2800元的滾臉儀,王某就以海關罰款以及需要進口藥水保養(yǎng)為由進行詐騙。姜某聽說操作如此麻煩后,不想要該儀器,想讓王某幫她轉讓出去。然而王某并沒有賣掉,還欺騙姜某說賣給一個女孩,稱女孩以后續(xù)保養(yǎng)和海關罰款金額較高,向姜某索要金額來承擔一半費用。姜某認為自己使用了該滾臉儀一個月,轉讓之前理應維修保養(yǎng),加之十分信任朋友王某,就同意出一半的保養(yǎng)費和海關罰款,通過微信給王某匯去了10004元。2017年6月到7月間,王某都以同樣的理由成功欺騙被害人姜某,通過微信、銀行卡轉賬,六次成功得到詐騙金額,每次金額都在一萬多到兩萬多元不等,共計人民幣102045 元。事后姜某和母親提到此事,姜某母親發(fā)覺女兒受騙上當。
王某說,姜某從沒有懷疑過她,她將騙來的錢一部分用來孩子的消費,一部分用來開服裝店,還有一部分就是填補之前開微店虧的錢。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在公安機關對其訊問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已經(jīng)全額退贓,并取得被害人姜某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揚萱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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